12日,记者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获悉,泰安中院近日对青岛市委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王延球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违法所得198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的判决。
2013年6月4日,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对王延球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延球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王延球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违法所得198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王延球不服,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泰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延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王延球担任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以及政法委员会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期间,负有查处、打击黄赌毒工作职责,却长期纵容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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