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30日,人民网海南视窗报道了海南省东方市在一次声势浩大的“拆违”行动中拆除了当地八所镇皇宁村村民52幢、一万多平方米“违建”。但当地村民认为,由东方市城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这次“拆违”不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且存在“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选择性执法(详见本网2013年5月30日报道《同日告知同日处罚东方城管被指违法"拆违"》)一事,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户房屋被拆的居民将这次“拆违”行动的牵头组织者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有关损失约450万元。12月12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行政诉讼案。
庭审当天,房屋被强拆的居民代表、东方市城管部门代表,以及部分省内媒体记者等数十人参加了本案的旁听。由于该案件引发了较多社会关注,昌江政法委、县人大、县政协以及东方市政协等均派员参与旁听了该案。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归纳了三个争论焦点,即东方市城管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强拆是否合法,以及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等。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围绕着辩论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我们的房屋位于东方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划的‘红线’之外,可他们(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本没有给我们申辩的机会,就突然将我们的房屋强拆了。”原告方卢朱富等人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且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而在本案中,被告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2013年4月5日作出了东综执告字(2013)第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东综执决字(2013)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一天作出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而且这两份告知书和决定书,并没有送达到原告的手中,强拆发生后原告才获悉相关内容,这样匆忙而草率的处罚决定,充分表明被告不愿意,甚至不想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被告既没有告知给予原告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公然违反法定程序,属无效的行政处罚。
此外,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新建住宅前,既没有告知原告,也没有张贴相应的公告,更没有给予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间,其强制拆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行为。因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既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依据,也没有按法定强制拆除程序进行,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对此作出赔偿。
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原告卢保奉等人的房屋,位于东方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及新小线规划范围内,未取得合法土地权证,未经城市规划部分批准许可,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就擅自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等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予以拆除。因此,东方市城管对其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和有法律依据的。此外,由于皇宁村委会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有审批和许可和报建房屋的权力,因此无论卢保奉等人的建房用地是否合法取得,其所在村委会是否同意其建房,均不影响其违法行为的存在。另外,他们对有关机构作出的损失评估报告中,损失金额也与事实不符,有些房屋面积扩大了。请求法院驳回5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法院方面受理该案后,曾委托评估机构对5户居民的房屋遭强拆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鉴定,评估结果约为470万元。如果法院判决5户居民胜诉,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面临巨额赔偿。
对于该案进展情况,人民网海南视窗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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