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的言论权不应随意受限
来源: 新京报 作者:李洋 时间:2013-12-17 09:44
据报道,广东省本月已开始执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采取量化的实时记载扣分,并规定,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将一次扣4-5分。
社区矫正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方式,不同于监禁刑。在目前国家社区矫正法律尚未出台,而刑法中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不能因此而束之高阁的背景下,广东司法厅对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作出细化规定,本无可厚非。
但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的地方规定应当重在细化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而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甚至随意限制、侵害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合法权益。规定中对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行为一律认定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予以扣分处理,就值得商榷。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制度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但并非无规可循。最高法院等四部门曾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违反社区矫正义务的处理。其中,并未规定限制社区矫正人员的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权利。这里,广东省的社区矫正具体实施规定,作为下位的规范,实际上扩大了司法厅的职权范围,限缩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范围,增设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外处罚。
社区矫正是新鲜事物,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可以为未来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无论如何,尊重社区矫正人员的主体地位和法定权利,应当是不可背离的一个基本前提。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