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双重标准看人定罚?》新闻追踪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通讯员/王创辉)去年11月,下坝坊居民詹氏父子的房子收到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拆除自家的房子,认为对方执法有失公平的詹氏父子一纸诉状将市城管执法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前述决定书。(详见2013年4月25日、9月13日《南方日报·东莞观察》)。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定市综合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未能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责令相对人执行内容亦不明确,判决其撤销相关《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不服拆除决定两度告上法庭
东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发现万江区坝头社区下坝坊居民詹某培在下坝坊215号房屋北侧有一新建筑正在施工,已建基础,正在砌墙。该建筑为詹某稳所建私房,但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当日,城管执法人员向詹某稳发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
2012年11月23日,市综合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詹某稳于2012年5月7日在万江坝头社区下坝坊215号房前河堤边进行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兴建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责令詹某稳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詹某稳不服,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上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对此,詹某稳仍不服,遂向东莞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詹某稳的诉讼请求。后詹某稳对判决不服,上诉至东莞中院。
城管仍可依法决定是否再次限期拆除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詹某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万江区坝头社区下坝坊215号房屋前建设房屋,市综合执法局依照规划部门的意见认定詹某稳建设房屋占用规划及现状中的路网,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从而对詹某稳作出限期拆除命令,实体处理于法有据。
但是,东莞中院同时认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命令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而从现有证据来看,并未显示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将对詹某稳在万江坝头社区下坝坊215号房前河堤边建设房屋进行立案的情况告知詹某稳,亦未有证据显示市综合执法局将认定詹某稳存在违建事实的情况告知詹某稳。
考虑到建设行为的持续性,市综合执法局在未对应拆除房屋四周情况及面积在拆除决定书中载明的情况下,仅以发现詹某稳建设房屋的时间确定应拆除范围,该拆除决定书缺乏明确可执行的内容。
基于上述两点,东莞中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定,市综合执法局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东综执限拆字[2012]第06-0007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应予判决撤销。
针对这宗案件在社会上引起的广泛关注,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解读称,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虽然因程序上的原因被撤销,但因詹某稳未取得规划许可,在规划及现状为路网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市综合执法局在判决生效后仍可以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发出限期拆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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