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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浪费入罪当慎重
公款浪费入罪当慎重
来源: 正义网 作者: 时间:2013-12-19 09:46

  我认为,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公款浪费入罪当慎重。

  正如某些论者所指出的那样,粗线条的法规,不应该过度介入“细腻”的生活细节。公款吃喝浪费固然可恨,也很有必要予以打击,但将其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却太过了,在现实中也很难操作。

  首先,浪费的标准不容易明确。在现实的公务接待中,什么样叫浪费,浪费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很难界定。

  其次,治理公款浪费,缺的不是制度,也不是刑罚,而是制度的有效执行。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免职、降级、开除等党政纪处分,只要能得到严格执行,足以让贪吃挥霍、浪费公款的官员望而却步,足以让浪费公款的人付出足够的代价,何必用刑罚呢?

  最后,还要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文化传统。公款吃喝浪费行为必须坚决反对,但客观地说,这在我国官场上有着源远流长的传统。任何一种沦为社会现象的问题,其产生肯定有其“问题之流”与“问题之源”的两大方面,光治“流”而不治“源”,必然是治理时清澈,治理过后又恢复污浊。“重刑化”只能干预“问题之流”,却不能对“问题之源”产生根本性作用,不从“问题之源”处下手,问题又会换一马甲卷土重来。

  严刑峻法,绝非法治文明的体现,更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刑罚不是万能的,以之惩治犯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能少使用就应尽量少使用,谓之谦抑。凡是适用其他制度或法规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就不要将其入罪;凡是使用较轻的处罚就足以达到目的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近年来,我国重刑主义有所抬头,一遇难题,先想刑法。动不动就呼吁立法,呼吁重刑。正因如此,才会有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闯红灯罪”、“袭警罪”、“包二奶罪”等罪名。这种依靠重刑来治国的思路,恰恰是管理短视的表现,是法治的倒退。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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