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汕头原市委书记、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受贿及非法持枪案20日在广州中院宣判,黄志光被判14年,他在宣判后表示法院的审判实事求是,将与律师商量是否上诉。
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黄志光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逾400万元,为公司老板、“拜把兄弟”及其下属在工程承包、项目投标、职务升迁上谋取利益。
检方此前起诉中指出,2006年,黄志光和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提起家乡寺庙修大佛缺资金的事,李亚鹤当场以黄志光的名义捐出100万元,后来,黄志光以儿子之名把这笔钱捐给了鸡鸣寺。检方认为这笔钱属于受贿金额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该笔金额未算在黄志光名下,非黄志光所实际占有,且此前庭审中黄志光称并不清楚这笔钱的情况,法院判决中未将该100万元纳入受贿数额。
法院判决指出,黄志光犯受贿罪判刑13年,另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3年,综合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5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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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因受贿、非法持有枪支一审被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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