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12月24日电原广州地铁公司建设总部征地拆迁二室经理邹伟民受贿一案,24日在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对邹伟民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间,邹伟民在广州地铁公司,利用负责本市海珠区、越秀区等相关区域内地铁工程的前期征地拆迁和交通疏解工程组织、协调及督办落实相关工程的结算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从4名行贿人处收受26.5万元贿款。
邹伟民在此前庭审中辩称自己非国家工作人员,且部分涉案款项是借款。法院在审理后证实,邹伟民是广州地铁公司的正式在编员工,而邹伟民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一直为按时偿还借款,行贿者甚至将借条给回邹伟民,由此可见,邹伟民系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
法院认为,邹伟民没有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根据邹伟民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做出了上述判决。本案判决后,邹伟民表示不服判决,将会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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