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24日从海南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并印发了《海南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五条,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目的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以敬老院为依托的农村五保老人保障制度,为入院五保老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办法》规定,我省符合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法》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五保对象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
《办法》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服务规范,包括膳食服务规范、护理服务规范和医疗、康复服务规范。
《办法》明确了农村敬老院服务人员比例,农村敬老院根据供养服务人数,按照管理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对失能、半失能按照管理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3、1:6的比例配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开招聘,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为保障经费来源,《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资金来源进行明确,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县级财政预算、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收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建设和管理资金,保障供养机构建设和正常运转需要。管理资金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县级财政应当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安排管理经费,并随着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递增。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每人每年不低于4万元(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同时,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修缮和维护。
对于去世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办法》规定,县级财政部门按当地6个月的五保供养经费标准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该对象的丧葬补助。实行火葬的,殡仪单位应当全免基本殡仪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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