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林道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7.5万元,索贿2万元。12月24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的判决。
2011年2月,林道理在文昌市公安局巡警防暴大队任职期间,受领导指派经办文昌市公安局垫付医治交通事故当事人何某某的住院费、生活费、误工费、房租水电费、生活用品费等相关费用。2011年2月至6月20日,林道理从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共预借49.5万元。其中用于缴纳何某某各种相关费用共计229889.33元。对余款265110.67元,林道理不退还,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至今尚未退还。
2011年8月12日,文昌市公安局巡警防暴大队协警魏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文昌市公安局决定拨付10000元用于慰问魏某某的亲属,并指派林道理代领后送交魏某某亲属。2011年11月23日,林道理从文昌市公安局领了10000元慰问金后,未将钱送交魏某某亲属而是用于其个人消费。魏某某父亲多次追索,林道理分别于2012年8月20日、8月21日、9月6日,分三次将10000元汇转给魏某某的亲属。
2012年5月12日,文昌市重兴镇村民符某某被文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在林道理任职的文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2012年7月11日,符某某要求林道理帮忙办理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林道理答应帮忙,但要好处费。符某某父亲于次日将10000元交给林道理。2012年7月16日,林道理对符某某说要办理提前解除强制戒毒,需要30000元,可以先付20000元,余下的10000元办理完后再付。符某某与其朋友林某联系,当晚将10000元交给林道理。
2012年8月,因林道理没有办好符某某提前解除强制戒毒的事项,当月19日、22日分两次将20000元转给林某。
一审宣判后,林道理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林道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挪用275110.67元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10000元已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林道理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并收受他人贿赂款20000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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