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破解行政案件“执行难”,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法院依法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对此拒不履行,本质上是在抵制法律的施行。如此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严惩。现行法律下,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各类判决,刑法还规定了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然而对于行政案件,此前的行政诉讼法仅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显然这在强度上弱于民事案件。如今,修正案草案明确在行政案件执行中赋予法院司法拘留权,让诉讼两方平等地位又往前迈进了一大步。
不过,草案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相关人员拘留,笔者以为如此模糊的提法并不科学。怎样才能算是社会影响恶劣?标准如何界定?这看似给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践中,也许会给本来就不强势的法院带来难题。
因此,笔者以为在标准上应该采取更为明确的主客观相结合方式。一方面设定一些客观标准,如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人身财产损失、迟延履行时间、是否造成恶性事件等等。另一方面,也需要设立法律程序,以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让行政机关对为什么不履行生效文书进行答辩。只有能够履行但怠于甚至抵制文书执行的行为才应当受到法律严惩。
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有些行政案件执行难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但也并不尽然。笔者经历过的一起行政案件就值得深思。母亲和儿女共处一户。原户主母亲死亡后,儿子向派出所提请变更户主,派出所没有经过女儿同意将户主变更为儿子。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起变更,因为派出所程序存在瑕疵,法院判女儿胜诉。执行阶段问题来了,撤销户主后需要重新确立户主。母亲已经销户,不可能变更回她,儿女双方又无法对新户主达成协议,这就造成判决在客观上难以执行。可见,行政机关的主观恶性对于认定是否拘留至关重要。
也有人质疑相关规定只是看上起很美,难以落实,这就需要建立一系列保障制度。一是健全司法公开制度,要求各法院对所有不履行文书的行政机关都予以公开、曝光,在减少法院暗箱操作的同时,也给法院减少执行难度。二是在公务员法上增订因此被拘留者的行政处分。三是通过司法解释,实现与刑事责任有效链接,对于情节严重的按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处理,对于运用职权妨碍拘留的,还可和滥用职权罪并罚。如此才能使修正案走出“徒具观赏性”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