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子CAMARA MOHAMED(中文译名卡马拉)受他人雇请从广州到海口接收境外寄往中国境内的毒品1540.4克。12月26日,海口中院宣判卡马拉犯走私毒品罪一案,判处卡马拉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销毁扣押毒品。
CAMARA MOHAMED(中文译名卡马拉),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无国籍人(被告人持几内亚国籍护照,侦查机关和该国领事馆联系,确认该国均查无此人),文盲,被捕前暂住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
2012年11月上旬的一天,卡马拉的经济资助人IKE电话联系卡马拉,称马来西亚的兄弟又将一个包裹寄往海口,让卡马拉到海口取包裹,并承诺给5000元作为报酬。卡马拉于当月11日搭乘大巴抵达海口,入住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的鑫永宁宾馆。期间,与IKE、KELU等人保持电话联系。当月14日下午16时许,KELU告知卡马拉包裹已到海口,卡马拉即打开该手机等待邮递员的电话。当日17时许,邮递员电话联系卡马拉,通知其领包裹。卡马拉称因太晚了待第二天再联系领取。
当日18时许,海口海关缉私局民警在海口鑫永宁宾馆门口将卡马拉抓获。在抓捕过程中,卡马拉激烈反抗,致多名侦查人员被抓伤、擦伤。次日,海口海关缉私局将卡马拉准备接收的包裹进行现场拆包,发现该包裹内装有大量笔类文具用品,经对其中53支笔进行检查,发现该53支笔拧开笔帽后不见笔尖,且每支笔头用一层黑色胶状物质粘合密封,揭开黑色胶装物后,发现内有经过紧密压缩的略带酸味的淡黄色粉末条。经鉴定,该粉末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540.4克,海洛因含量为57.58%。
卡马拉走私毒品海洛因1540.4克,数量大,法院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卡马拉系受他人雇请从广州到海口接收境外寄往中国境内的毒品,其并非毒品的出资者、所有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卡马拉的辩护人提出卡马拉是受雇佣、受指使来海口接收毒品,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属实,法院也予以采纳。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卡马拉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销毁扣押毒品。
宣判后,卡马拉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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