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保本”、“高利”、“从来没亏过”的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如果购买的理财产品与宣传不符,是否可以追究银行的责任?昨日下午,记者从南京中院2013年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京去年金融债务纠纷案飙升,玄武、雨花台、浦口、建邺、栖霞等五家法院借款合同类案件的涨幅均超过了100%。
买理财亏了32万元,投资人被判自担责任
市民周先生是从事投资理财生意的,他万没想到,自己会因购买理财产品亏了32万元,不得不与银行打起了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官司。周先生表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业务人员曾向他介绍说,他们的理财产品是由专业精英团队操作,能够获得超高收益,风险很小。周先生遂投入大量资金购买了该理财产品,没想到,到期后,账户资金不仅没有赢利,连本也没有保住,还亏损了32万元。但此时,周先生再找银行工作人员,就没人搭理他了。
周先生一怒之下,以银行隐瞒事实、误导客户,已构成明显欺诈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称,在理财合同上有“本人已知晓:购买投资型、分红型产品时,投资有风险、分红不确定”和“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投保人将承担该产品的投资风险”的相关内容,周先生也签字予以了确认,所以,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结合周先生自身从事投资理财的个人经历、合同约定和交易过程,认定周先生对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提醒:理财产品回报越高,潜在风险越高
南京中院民二庭苏云义审判长表示,当前,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推出,有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等。投资者通常会被银行门头上LED屏滚动介绍的高利率理财产品所吸引,结果发现不但没有取得收益,反而连本金都没有收回。社会公众自身金融知识匮乏和风险防范意识缺乏是导致遭受损失的重要原因。
苏云义审判长提醒广大理财客户,投资的潜在回报与投资的潜在风险是对等的,潜在回报越高,潜在风险亦越高。理财客户在投资时,充分仔细阅读相应的合同条款,在了解理财产品内容和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实际承受力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否则一旦发生亏损,客户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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