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交警支队通报黄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将顺延半年。这一消息不仅遭到网友的质疑,就连专家也认为市政府这一做法存在争议。1月3日,记者从海口市人大相关部门了解到,针对网友们的质疑,市人大正在研究相关方案,近期会对网友进行公布。
据了解,《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2011年9月1日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2011年10月8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5章57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也就是说,不管交警有没有及时给他们上牌,黄牌超标车都应该到2013年12月31日禁止入市。
但根据2013年12月27日海口市交警支队的通报称,经海口市公安局研究,并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黄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顺延半年,作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自行处置过渡缓冲期,即至2014年6月30日止。
网友“小菜”:“顺延超标车使用期限,这也是政府部门顺应民意的应变之举。但《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是从立法层面做出的规定,有法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如今还未施行就做出延后的动议,这对法规的权威性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一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从业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附则中的第五十六条,指出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果现在是延后半年执行,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这不是解释权而是制定修改权。那应该是由市人大常委会同意修改才行。
超标电动车延期禁行是否违法?1月3日,海口市人大相关部门表示,该事件已引起市人大的高度重视,并于今天开会讨论该问题,将会在近期内向网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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