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审批核发证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体、商务、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商场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饭店、景区,不能评定为星级旅游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
《意见》要求各级部门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以及旅游高峰期等重要时段,要采取防火措施,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各区政府要着力解决得胜沙、博爱南、博爱北、忠介路商业街、龙塘镇服装加工企业、废品收购站、木材加工厂、仓库等场所突出火灾隐患问题,要制定并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