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交警支队近日发布了有关“经海口市公安局研究,并报海口市政府批准,黄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许可期限顺延半年”的通报,引起了相关法律专家和市民的质疑:黄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2年,截至2013年12月31日,这是地方性法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明文规定。要将期限延期,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进行修改,是否应经过市人大程序?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27日,离这一期限仅有几天时,海口市交警支队发布通报称,经海口市公安局研究,并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黄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顺延半年,作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自行处置过渡缓冲期,即至2014年6月30日止。
这则通报得到了许多车主的支持,也引起了不少质疑。在海口从事律师行业8年的张先生认为:“有关海口电动车的管理办法,是经人大部门通过和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在实施时如要进行修改,也应经人大程序进行批准发布,而不是通报里说的‘海口市政府批准’,这是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
记者了解到,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发布、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中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的,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程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公布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顺延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期限,这一决定是便民的。但从立法角度来看,作出这一决定的程序是不合理的。如果各法规的修改,都不严格按程序来进行,将会直接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法规权威性。”海口立法部门相关人士说。
此事已引起海口市人大的高度重视,已就此事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相关结果近期将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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