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日前发布新规定,强调要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
2013年12月31日最高检下发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规定提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当成立专门办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适当放宽救助条件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对其进行救助。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适当放宽救助条件、扩大救助的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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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嫌疑人强调“特殊保护”
记者:规定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规定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讯问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综合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作用;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而不受歧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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