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0日对外通报,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韶关市中院重审并于2013年10月31日对张海两次减刑的裁定予以撤销。广东省高院同时认为,该案原生效判决认定张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也可能有误,目前已立案审查。
2002年初,年仅28岁的张海通过资本运作方式入主健力宝集团。2005年3月,因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拘留。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一审认定,张海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为支付其购买广东健力宝集团购股款所欠债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划款并虚增库存平账和以投资为名转移支付等方式,先后侵占广东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48242.08元,挪用资金86446786.85元。
一审法院判决张海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张海的房产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予以追缴,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张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院。2008年9月,广东省高院对张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对其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同时认定张海于2007年2月7日检举揭发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入屋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佛山市公安机关据此侦查破获该案,构成立功。故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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