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13日消息(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王禄文)近日,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就海南男子辛某某精神病发作伤害他人,致一死一伤作出(2014)美刑强医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判令对被申请人辛某某强制医疗。
案发过程:
辛某某,男,30岁,海南省临高县,原系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海口某大学工地保安。2013年4月21日21时,精神病人辛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开发区海口某大学大楼旁边工地的活动板房旁,听到房间内有人在念“生死有命,富贵在天”。辛某某想制止该声音便上前敲门,该房间内的被害人李某与程伟、程光三人准备睡觉。听到敲门声,李某打开门让辛某某进来,辛某某认为李某一方想打他,就将随身携带的折叠跳刀拿在右手中,走进房间连捅李某腹部。
随后,受伤的李某捂住腹部往房间外绕着活动板房跑,辛某某追赶到李某并再次持刀捅李某的胸腹部数刀。程光和程伟见状出门呼叫工友帮忙,旁边房间的被害人程军听到呼叫后通过两栋活动板房间过道跑出,拦住辛某某询问发生了什么事情,辛某某二话不说便持刀捅程军腹部。程军捡起地上的三角铁进行防卫,在程军捡三角铁过程中辛某某还持刀捅了其右前臂四刀。
程军和程光持三角铁与辛某某打斗,辛某某见状后持刀威胁程军等人说“谁再上就捅死谁”,程军等人便躲在活动板房一边。辛某某继续追被害人李某。李某跑至工程学院大楼前的围墙边时倒地,辛某某上前持刀对李某脖颈处捅了两三刀,致李某当场死亡。
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系锐器作用于颈胸部致右颈外动脉破裂,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程军损伤属轻伤。后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辛某某在本次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3年12月19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医申[2013]1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向美兰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辛某某强制医疗。
美兰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辛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辛某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辛某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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