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15日消息(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符晓玮)侄子陈佳敏和叔叔陈标国协商相互交换宅基地后,在各自的地上建起房子,然而,两家房子建好后,陈标国家的磨坊地上竟长出了一棵花梨树,由于当时建房时并未提及磨坊地的归属,因此这两家人都认为自己才应该是这棵树的主人。因花梨树权属争论不休,叔侄两家最终闹上法庭。
叔侄交换地上长出花梨
1984年,龙华区龙泉镇占符村委会太运村的陈佳敏和堂叔陈标国因为修建房子,二人经协商以一比一的方式相互交换宅基地,并签订了一份换地协议。交换后双方都各自在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子。在陈佳敏的原宅基地上有约5平方米的小磨坊,按照当地风俗,村民不在磨坊地上修建房子,因此在交换地后,修建房子时就空出磨坊的土地,双方在交换地时并未提到该磨坊地的归属。不久,在磨坊墙外沿不知何时长出一棵花梨树,到2012年时已长成周长约60cm、高约3米的树木。
2012年4月30日,该花梨树被盗贼从树腰处割断,树根处也几乎被挖断。此后,陈佳敏将花梨树的上部树干和树枝拿回家,将底部至树干的部分以3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将余下树干至树顶部分种植在自家宅基地上。陈标国的妻子刘彩虹得知后认为花梨树是属于自己的,于是找到陈佳敏,因双方协商不下,刘彩虹诉至法院,请求陈佳敏赔偿损失8万元。
叔家称侵占花梨要赔偿
刘彩虹称花梨树系刘彩虹所种植,并非陈佳敏所种植,而且,在换地之前,还没有花梨树。刘彩虹于2012年5月22日在龙泉派出所已说明,该树系刘彩虹在与陈佳敏换地后种植的。
陈佳敏在未经刘彩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了刘彩虹财产,在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市场价值折价进行赔偿,而不是原审法院所说的将所得利益返还。
陈佳敏则表示,刘彩虹无权争执这棵花梨树,树的权属历来是属于陈佳敏的。在这棵花梨树争执之前,磨坊土地历来都是归属陈佳敏管理使用收益,这磨坊土地内的粽子叶、菠萝蜜等果树全由陈佳敏收获、食用、出卖,刘彩虹一直承认无异议。立宅基地交换合同时,磨坊这块土地不属于交换给刘彩虹的宅基地范围内。因此,属于陈佳敏管理使用的磨坊土地内的这棵花梨树是陈佳敏的。
因此,陈佳敏认为刘彩虹谎称这棵花梨树是陈佳敏侵占,这是无中生有。
法院判花梨归叔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现无法考证该花梨树是野生还是刘彩虹所种。经调查,磨坊的地原是陈佳敏的,后双方换地,陈佳敏又称磨坊的地不换。但就现有证据来看,磨坊的地包括在换地协议内。如果依当地民俗磨坊地不建房,供公共使用,则也不属陈佳敏所有。在双方未另外协商或政府另外确权之前,依刘彩虹、陈佳敏原先的协议,该磨坊地应属刘彩虹所有,但依民俗应予公共使用。由于本案讼争的花梨树是在磨坊的石墙外生长的,并非陈佳敏所种植,该树在刘彩虹的屋后,这块地属于刘彩虹的使用地,则该树应归刘彩虹所有。
该花梨树应属刘彩虹所有,陈佳敏据为己有,是为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陈佳敏对磨坊地的归属,换地协议的理解,存在有偏差,以为该花梨树为其所有而进行处理,并非故意侵占,而是误以为自己的财物而处置,则依法能返还原物的应返还原物,已取得的利益应返还给财产原所有人。最终,法院判决陈佳敏赔偿给刘彩虹3100元,且陈佳敏将搬回家中种植的被盗花梨树的上半部分归还给刘彩虹。
对于一审判决,陈佳敏表示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2013年11月21日,海口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长在谁家 树就归谁
承办法官认为,对于争议树木的所有权问题,主要参照树木的种植者及其生长的土地归属来确定。现刘彩虹及陈佳敏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花梨树系谁所种,从争议花梨树生长的土地来看,该花梨树是挨着村磨坊的石墙,生长在靠近刘彩虹现使用的土地上。此外,该花梨树属于刘彩虹所有,陈佳敏将花梨树底部至树干的部分约1米长出售,侵犯了刘彩虹的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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