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一男子的银行卡被人复制后,账户内近200万元被转走,该男子遂状告银行。近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还该男子刘某百余万元。
据介绍,2010年7月初,林某等五人设计让刘某向一张银行卡内存入190余万元。几人想办法偷看到银行卡卡号及密码后,同年7月13日22时37分,林某等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在澳门通过POS机将刘某卡内189万余元存款一次性消费后转走,次日刘某报案。
随后,警方抓获林某等五人中的三人,他们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但诈骗赃款一直未追回。前不久,刘某以“银行卡怎么可以被复制”为由,状告六盘水这家银行。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犯罪分子是通过第三人即刘某的妹妹的疏忽大意取得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后,复制卡从而侵占了刘某的资金,刘某作为银行卡的持有人,却将银行卡交由第三人使用并告知其密码,故刘某要为资金的流失承担10%的违约责任。其次,第三人受委托后,应妥善保管银行卡,但其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密码泄露,让犯罪分子得手,因此应承担款被取走的20%的过错责任。
此外,由于银行无法举证说明磁条信息如何泄露,法院认为,商业金融机构发给储户的银行卡应当是不能被非法复制并非法使用的,该机构有义务保证储户存款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因此,这家银行应承担刘某卡内资金流失的主要违约责任,担责70%。
最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这家银行返还原告存款1329973元,并从2010年7月14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率支付刘某利息。(付振义本报记者 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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