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何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决生效,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何某于2012年8月与李某(1996年11月19日出生)相识。同年11月,何某为李某庆祝了16岁生日。之后何某分别于2013年6月初、6月中旬、6月底三次将李某带至何某的家中吸食毒品麻古与冰毒。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且是未成年人,仍多次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何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刘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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