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一位82岁的老人范明月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两少年骑电瓶车从后面撞倒在地,胸椎骨折。让两个少年家人意外的是,老人没有让他们拿一分钱治疗,就连少年母亲去看望都被拒绝了。不仅不需要他们付医药费,以后出院回家,也不会要他们付医药费的。(1月15日《现代快报》)
同样是街头撞人,同样是受伤住院,但是这里却没有讹诈,没有推诿,没有扯皮,也没有官司,有的只是互相的宽容与理解,彼此的体谅与尊重。我们可以想见,在两个少年骑电动车把老人撞倒在地的那一瞬间,他们的心里一定充满了恐惧,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将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会给父母和家庭带来怎样的麻烦,所以他们当时就吓得哭了起来;我们也可以想见,当少年的父母知道自己的孩子在外撞了人,而且还是一位80多岁的老人时,心里也一定忐忑不安,因为他们一定听说过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街头讹人事件。
但是在老人和老人子女们的大度、宽容与理解之下,孩子的恐惧,大人的担忧,都很快变得轻松而踏实起来。老人和子女不但没有索取一分钱的医疗费,几次拒绝了少年家人送来的钱,而且还主动承诺,以后出院回家,也不会要他们付任何医疗费。事后,不管是被撞老人的亲朋好友,还是一些网友,都觉得老人一家应该接受这笔赔偿款,因为这不管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说得过去的。
但是在笔者看来,尽管老人接受医疗费或者说赔偿款合情合理,但是这种你要赔偿,我却谢绝的背后所体现出来的“社会自治”力量,才更加值得我们关注。从某种角度来说,正是“社会自治”力量的存在,才让撞人少年的父母在事发之后没有推卸自身的责任,而是积极赔偿;同样是“社会自治”所带来的“自制”,才让老人和其子女不但没有趁机狮子大张口,反而主动放弃了索赔的要求,宁愿自己承担因为被撞所带来的损失和后果。
所谓的“社会自治”,是和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硬性约束与规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换言之,如果说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是一种“他治”的话,那么撞人少年家属和老人做出的这种选择,就属于一种“自治”,其主要依靠道德自觉,良知自律的力量来影响和左右社会成员的选择与行为。
这种“自治”一方面不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更多的是属于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正如撞人少年的父母,并不是基于法律的判决才要赔偿被撞老人一样;另一方面,“社会自治”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理解和宽容为基础,最终达成和谐共处的目的。所以说,和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相比,它是规范和调剂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维持社会正常健康运转的一种成本很低,但效率却很高的手段与途径,值得充分的肯定,当然更值得大力的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