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海口中院对因琐事行凶杀人的罪犯刘某良依法执行死刑。
故意伤害罪犯刘某良,男,1987年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日21时许,罪犯刘某良与吉某才、符某进(均已判刑)在某KTV包厢唱歌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四人离开包厢,乘坐电梯时与被害人谢某科(殁年18岁)、翁某胜(殁年19岁)及李某雄等人因身体接触发生口角。
出电梯后,刘某良等人准备乘坐出租车离开,被谢某科、翁某胜、李某雄拦住,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刘某良等人见状步行离去,受到谢某科、翁某胜、李某雄持木屐、砖头、塑料凳等袭击,刘某良、吉某才、符某进遂持械与对方扭打。在对打过程中,刘某良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谢某科的右大腿、左上腹捅刺了两刀,又朝翁某胜的右胸部捅刺,并追上逃跑的翁某胜朝其腹部捅刺。谢某科因心脏、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翁某胜因肺、肝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罪犯刘某良因琐事发生争执而持刀行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虽是被害人一方挑起事端并先动手追打,在案发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但刘某良在打斗中持匕首捅刺二被害人,当一被害人逃跑时,又追赶并捅刺,致二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经海口中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罪犯刘某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刘某良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罪行极其严重,核准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海口中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良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对其验明正身,并将罪犯刘某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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