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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鼓励社会投建公共停车场 电动车登记后可上路

2014-01-18 08:54

        海口网1月18日消息(记者史瑞丽)在昨天闭会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获表决通过。《办法》明确提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道路沿线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

        鼓励社会投建公共停车场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此外,公共停车场(库)不得占用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设置影响道路通行秩序的设施。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便利位置设置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的泊位,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道路沿线设立的停车场,距离道路边缘不得少于1.5米。

        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办法》提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电动实行登记制度

        我省电动自行车数量迅猛增加,且大部分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质量和体积都超过了国家标准,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大压力和隐患。《办法》规定,本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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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口晚报] [作者:史瑞丽] [编辑: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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