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3月1日起施行超速百分之五十将吊销驾照
1月17日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得表决通过,该《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而2006年7月我省公布实施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将同时废止。
“酒驾”电动车将被罚
《办法》在道路通行规定中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携带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不得超过1人,且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办法》规定,驾驶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有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在行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在机动车之间穿行;逆向行驶,或者划有非机动车道的,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和其他桥梁;驾驶未经注册的非机动车;饮酒、吸毒后驾驶非机动车等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乘摩托车不带头盔将罚款
《办法》规定,行人违反交通信号;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在机动车道内穿行,兜售、发送物品等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办法》还提出,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和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时驾驶摩托车,对于摩托车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乘坐摩托车未正向骑坐;向车外抛洒物品等行为,《办法》规定,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不注意远近光灯转换将被罚
《办法》规定,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以及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不按规定避让校车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连续行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等行为,处200元罚款。
在驾驶机动车超速违规行为上,《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违法限速限定的,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限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伪造车牌驾照将重罚
《办法》对许多驾驶机动车行为都有明确规定。如在道路上非法赛车或驾车追逐,伪造或使用伪造车牌、行驶证、驾驶证等都将被重罚。
近年来,北京、深圳等多地都曾出现在城市道路赛车的现象,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也损害了路边居民楼群众的休息权。《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机动车大幅增加的今天,涉及机动车号牌、证件的交通违法行为日益增多。机动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套牌、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在各地普遍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带来严重危害。对此,《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
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电动车将没收
《办法》明确规定,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宜生透露,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海南省电动自行车数量迅猛增加,且大部分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质量和体积都超过了国家标准,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大压力和隐患,要加强规范管理。据此前公布的数据,海口超标的电动车有近31万辆,街头随处可见,违规行驶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因数量庞大,海口市政府方面决定黄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许可期限顺延半年。
为规范管理电动车,《办法》要求,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若有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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