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一男子陈某驾车与小货车会车时紧急刹车,便持砍刀威胁对方,强迫索要1500元。陈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8月份,陈某无证驾驶租赁的三菱牌小轿车载着四个朋友与李某驾驶的货车会车时,双方均急刹车,未造成两车碰撞。随后,陈某便持一把砍刀下车,将李某驾驶的货车车门打开,责问李某是怎么开车的,并打了李某三巴掌。李某被打后害怕,赔礼道歉并表示要购买200元的烟给他们抽。陈某不同意,便持刀威胁要放李某的血,并要求李某给他2000元,李某表示没有那么多钱。陈某说最少要1500元,李某被迫只好向同车的陈某光等人借钱凑够1500元交给陈某。
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其行为为敲诈勒索,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人民币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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