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就儋州市就业局原局长曾维光收受贿赂一案提起公诉后,日前,一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曾维光有期徒刑十年。
据查,2010年至2012年5月期间,曾维光任儋州市就业局局长(副处级)。任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培训机构在申请开办培训班和申请培训补贴上给予关照。为感谢曾维光的照顾,九家培训中心法人代表先后在其家中、办公室、茶艺馆等地多次送给曾维光好处费共计12.1万元。
一审判决后,曾维光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省二中院做出裁定,驳回曾维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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