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海南省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救灾款物管理,充分发挥救灾款物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办法》明确了海南省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救灾款物来源和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发放对象和补助标准,救灾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救灾款物采购和发放,救灾款物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救灾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改善民政部门救灾交通、通信、灾害信息处理以及应急演练、宣传、业务培训等日常工作支出。
《办法》明确,受灾市县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5万元,对一般损房户户均补助2000-3000元,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按每位遇难人员1万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对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安置、旱灾救助、冬春生活救助等补助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所需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的部分,省级负担60%,市(县)负担40%。
《办法》规定,受灾群众生活面临严重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难以妥善解决的,可从民政部门接受和掌握的临时社会救助资金或社会捐赠款中拿出部分资金帮助解决。灾区农业、卫生、质检、药监等部门在灾区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对拟出库发放的救灾生活类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尤其要确保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在保质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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