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南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迅猛增长,人、车、路、环境等各类交通矛盾日益突出,道路交通安全愈发受到全社会关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破解之道,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的执行方面进行了解读。
问:《海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问:2004年5月1日已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省为什么还要制定实施办法?
答: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该法对道路交通安全及有关人、车、路等方面作了规定,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这部法律是针对全国范围的,对许多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而结合海南实际,有针对性地加以细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可以增强法的可操作性,对于全面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海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意义重大。如:在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含义的基础上,《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对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在报案后离开现场,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不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工作等逃避法律责任追究情形的,明确规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严、有效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实施办法》调整对象和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本实施办法的调整对象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涉及的相关问题。本实施办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我省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对非机动车的通行问题做出规定;对《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并纳入本规定。
问:制定该《实施办法》,将取得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答:(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针对全国的道路交通环境而制定,在许多内容上较为原则。目前,全国大多数的省份都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进行了细化。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针对性地加以细化,可以增强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全面、准确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通过《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真正搞好。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企业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对于建立海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切实保护国家、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三)通过制定《实施办法》,总结、吸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解决实际问题。在多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海南总结出了很多预防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的措施,过去是通过部门文件等在执行。通过地方立法,使这些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可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
(四)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从几年来的实施情况看,部分条款脱离我省实际,缺乏针对性,又不好执行,如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该条款在广大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难以执行。而该处罚规定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力度严重不足,如闯红灯,对行人仅罚款十元、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也仅罚款二十元,这些规定是与当前海南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有必要对该规定进行修订并纳入《实施办法》。此次《实施办法》规定: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违反交通信号、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再如:近年来,乱用远光灯现象,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此次《实施办法》规定: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以及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200元,而之前处罚规定是罚50元或警告。
近年来,“套牌”、使用假牌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突出,在公安交管部门严厉查处下,有所遏制,但仍有部分车主或驾驶人存有侥幸心理,此类违法行为容易出现反弹,为加大震慑力度,《实施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处理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与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问题。当前,海南实行交通违法异地处理等管理措施,这些做法极大方便了群众处理异地交通违法问题,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可以有效保障这些便民措施的更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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