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27日消息(记者 赵莎)省人大常委会1月17日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破解之道,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的具体执行进行解读。
医疗机构不得拒救伤员
《实施办法》规定,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在报案后离开现场,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不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工作等逃避法律责任追究情形的,明确规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交通事故现场,遇有当事人不配合或紧急情况的,可以指定相关单位清理现场、拯救施移车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原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自行移动车辆撤离现场,避免因事故造成的道路交通拥堵。违反此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因此导致发生次生事故的,处500元罚款。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医疗机构不得以未交纳住院押金、抢救费押金等,而拒绝抢救受伤人员,或者不积极履行救治义务,造成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同时,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可以由肇事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先行垫付。肇事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拒绝垫付的,按以下方式解决受伤人员的抢救费:一是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二是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或抢救费超过保险公司支付的交强保险责任限额的,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
三种情形可直接办理赔
《实施办法》规定了特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因此而拒绝办理理赔。一是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二是仅造成车辆和物品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三是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的无人员伤亡交通事故。
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明确其车辆损失不计入赔偿范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非法拼装、组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的,该车辆的损失不予保护,不计入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比例,明确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过错的,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营运车违规上下客罚公司
为有效解决高速公路在遇有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等情况下,车辆不依序排队等候及占用路肩、应急车道行驶、停车的现象,《实施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乘坐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在匝道、减速车道上超车;遇紧急情况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路养护车、公路作业车辆、公路监督检查车外,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行驶、停车;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向车外抛扔物品等。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
违规用远光灯罚200元
《实施办法》规定,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违反交通信号、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以及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200元,而之前处罚规定是罚50元或警告;针对“套牌”、使用假牌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突出,《实施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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