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减刑、假释、立功等统一纳入开庭审理,将是未来刑罚执行改革的方向。司法公开应向执行阶段继续深入。
近日媒体归纳出“狱中立功指南”,其中内容甚至细化到了“花钱购买监狱自办报纸或者认购上级部门摊派的行业机关报可获减刑”。而作为“假立功”的典型标本,张海案连日来屡被媒体提及。
连媒体都不顾忌披露刑罚执行腐败的具体方式方法可能带来“示范效应”,这说明,假立功等司法腐败现象早已成了“明规则”,亟待直面与遏制。
“假立功”并不是近来才有的新问题,而实为屡禁不止的司法沉苛。假立功涉及公检法及监狱等多个部门、多个环节,非有权有势有人脉者实难为之。因此,这一腐败又多发生在职务犯罪案件中。2009年3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当然,司法高层对假立功等执行腐败问题早有注意。依据前引司法解释,凡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自于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这些禁止性规定,对实践中的问题找得都很准,针对性也很强。但如果空有宣示,而无执行或执行不力,“禁令”就会变成“范本”。
遏制屡禁不止的假立功,无外乎两条:一是掀开暗箱操作的黑幕,让阳光驱散笼罩其上的雾霾。二是对已发生的执行腐败严格查处,加大腐败风险,提升腐败成本。从媒体报道看,张海案就是暗箱操作的产物。在韶关服刑期间,当年因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获减五年刑期的张海,又神奇般地在一年内获得两次减刑机会。张海的第一次立功是检举了一宗抢劫案。之后两次减刑立的什么功,却没有任何信息公布。其实只要刑罚执行的司法文书公开到位,像张海这样神奇的假立功应很难逃脱监督的眼睛。
过去在认定罪犯立功上,多是依据办案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书面审查、书面确认。既然对罪犯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不作卷外调查,又如何能确认这立功不在司法解释所禁之列?程序上的不协调,为假立功大行其道开了方便之门。将减刑、假释、立功等统一纳入开庭审理,将是未来刑罚执行改革的方向。自去年以来,司法公开在庭审阶段和判决阶段已有了长足的进展,民众对此充满期待。这一良好态势还应向执行阶段继续深入,“以公开促公正”同样适用于刑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