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碰撞,三男子将对方打成重伤。1月26日,经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依法分别判处王某委、王某春、王某平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三年三个月、三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委驾驶电动车在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金瑞园宾馆门前与被害人赵某龙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二人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王某委控制赵某龙后,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某春、王某平过来帮其殴打赵某龙。三人用手脚殴打被害人赵某龙致其受伤昏迷,后三人逃离作案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赵某龙损伤程度被评为重伤,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委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后又纠集被告人王某春、王某平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重伤,九级伤残,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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