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发改委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2014年3月底前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通知要求,各地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4%之间(具体由各地结合情况自行确定),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作为联动机制启动临界条件。
通知规定,各地要以省级或地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者中止联动机制,不得进一步下放至县区级。当CPI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临界条件时,要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通知明确,各地要以省级或地市级为单位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按照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在全省(区、市)范围内设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按月计算价格临时补贴额,按季发放。
通知还要求,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城乡低保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通知强调,完善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时完成完善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组织好联动机制实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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