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将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新的补贴标准为:2014年在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启动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从实施情况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推广数量快速增加,市场规模不断拓展,政策效果已逐步显现。
《通知》指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现行补贴推广政策已明确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加大支持力度,上述补贴推广政策到期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补贴政策。
按现行办法规定,补助资金按季预拨、年度清算。《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等部门要做好中央财政预拨付资金申请及年度清算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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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你们报来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经专家审核,支持沈阳、长春等12个城市或区域(具体名单见附件)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城市或区域及所在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上报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工作。
各城市或区域应创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加快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础设施,尽快明确并落实地方性鼓励政策;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如设置地方性标准、地方性车型目录等,对已经施行的应尽快整改。
各城市或区域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末前,逐级向四部委报送本季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情况报告,详细说明推广进展、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情况。
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名单
序号 | 省份 | 城市/区域 |
1 | 内蒙古自治区 | 城市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
2 | 辽宁省 | 沈阳市 |
3 | 吉林省 | 长春市 |
4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5 | 江苏省 | 城市群(南京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盐城市、扬州市) |
6 | 山东省 | 淄博市 |
7 | 临沂市 | |
8 | 潍坊市 | |
9 | 聊城市 | |
10 | 四川省 | 泸州市 |
11 | 贵州省 | 城市群(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东南州) |
12 | 云南省 | 城市群(昆明市、丽江市、玉溪市、大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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