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10日消息(记者光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出台《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及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施规程》,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明确职工所购住房面积超过其本人所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审核结果将超标面积部分住房市场价房价款与完全成本价的差额款项,上缴指定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
《征求意见稿》指出,海口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兴建的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监督、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确认、职工住房面积审核等的管理工作,适用此次制定的实施规程。包括2010年8月31日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兴建的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建设,但于2010年8月31日后开工建设的单位职工集资合作所建住房;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涉及本省农垦系统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监管事宜,经省、市政府明确纳入属地实施管理的,适用这一规程。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委托具有房产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施对项目房屋面积测绘(预测),将房屋面积测绘(预测)成果报告报市住建局审核备案,建立网签系统房屋销售楼盘信息表、可销售保障性住房楼盘信息。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批建的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套数规模、职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需求等情况,组织对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进行审查,并将经核准的职工申购对象名册及有关资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备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出具《职工个人申购单位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确认表》。建设单位再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开通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系统服务终端。
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明后,由建设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持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的房屋产权分户证、住房销售合同、《职工个人申购单位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确认表》、住房销售合同网签确认及住房面积审核文书、《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确认及住房面积审核表》、职工购房付款凭证、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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