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11日消息(记者 光明)近日,省物价局、省水务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我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水量基数设定三级水量阶梯,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安排。
我省通知明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水量基数设定三级水量阶梯,计量缴费以月为结算周期。从2014年2月1日起,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安排。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尚未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市县要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阶梯水价方案,尽快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