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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屡走样源于监管的缺位
保外就医屡走样源于监管的缺位
来源: 红网 作者:尤雪玲 时间:2014-02-11 15:24
  几年前,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他却从法院直接回了家。这源于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通过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2月8日《瞭望》)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然而,近年来,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出现“一保到底”或“保而不医”的现象。
  
  原本一项设计初衷良好的制度,在实践中为何偏颇至此?笔者认为,监管的缺位是问题的主要根源。由于保外就医活动从审批到过程实施都缺乏有效的监督,以及法律的诸多漏洞,致使保外就医成为很多不法分子逃避刑罚的绿色通道,很多罪犯被保外就医根本不是真正治疗,甚至出去后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从而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要想遏制保外就医走样的乱象,执法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把好保外就医前、中、后的每一道关口。首先,把好保外就医前期罪犯资料的审查工作。对罪犯的材料必须认真审核,慎重考虑,切实了解该罪犯保外就医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如果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即使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也应该采取其他的方式对罪犯进行合适的处理。其次,在保外就医期间应加大对罪犯的监管,确保其在保外就医期间是真正接受治疗而不是借机实施其他行为。第三,加强罪犯在完成保外就医后的监督工作,该收监的及时收监,该处理的及时处理。
  
  总之,变了味的保外就医不仅是法律的失效,更是对国家刑罚正义性的亵渎,降低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誉。对于在保外就医活动中失职的责任人,必须严厉处罚。各执法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强化监督力度,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把好保外就医关,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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