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龙华区法院了解到,男子张某海胆大妄为,在取款机旁抢劫他人,被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海看到被害人梁某独自一人在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光大银行的取款机上取款,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靠近梁某,将水果刀驾在梁某脖子上,威胁梁某拿钱。二人在光大银行取款室僵持时,被路人看到报警。公安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海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水果刀一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海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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