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消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2月14日,记者在海口进行调查发现,餐饮店设“霸王条款”的现象比较普遍,而消费者多是敢怒不敢言。
玉沙路京华城的西湖铭楼的工作人员表示,10人包间的最低消费为1000元,14人包间的最低消费高达2000元,酒水可以自带。金龙路的德庄火锅店的工作人员说,该店不能自带酒水。如果是团购,会有最低消费,而且会收取包厢费,大包厢费是120元。记者发现,有些饭店虽不设最低消费,但会变相收取一些茶位费、开瓶费等。
公司职员王小姐和朋友出去聚餐时,经常遇到餐厅说加收茶位费,或者有最低消费的情况。王小姐说,“特别是过年过节的时候饭店难订,饭店说要加收什么费,大家只是觉得贵,但还是消费了。”
春节时,市民刘先生在饭店订过“团圆宴”,他说,许多饭店都有最低消费,每桌需消费888元、1080元不等。“人不多,还必须消费这么多钱。最后吃不完,怕浪费,剩余的只有打包带走。”刘先生认为,这种消费方式太不符合现在的节俭为荣的风气。
记者在街头调查时,发现很多市民都不知道“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更不知道怎么去维权。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表示,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具体针对最低消费做出规定,所以饭店设“最低消费”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消费者要维权的成本较高,因此,多数消费者虽然不情愿,但还是进行了消费,助长了商家的强制收费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如果遇到饭店设定“低消”等侵权行为,保管好商家收取不当费用的凭证,可以向消协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向相关部门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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