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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公款为己有,不算贪污只调离?
“窃”公款为己有,不算贪污只调离?
来源: 红网 作者:张楠之 时间:2014-02-17 17:30
  近日,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再次通报了几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其中,湛江市麻章区区长林某携妻带母用公款到香港观光、购物,消费4.79万元,后作为区招商局相关费用冲销。林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为其安排行程的区招商局局长赖某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月16日《广州日报》)
  
  所谓盗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如果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还会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将面临刑法的制裁。按照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已经属于“数额巨大”了。在很多普通人看来,一些官员把公款放进自己的腰包,无论采用的是什么具体办法,都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与惯于盗窃的江洋大盗无异。
  
  不过说起来,贪污的官员与江洋大盗还是有很大不同的。一般来讲,盗窃者并不讳言自己是在盗窃,虽然也自称“盗亦有道”,但他们也都知道自己的行为见不得光,是不为法律和道德所容的。但是,贪污的官员们却从不讲肯坦承自己是个贪污犯,即便被揪出来了,也要大讲特讲一番自己小时候如何穷、自己被抓后老母亲如何可怜之类的说辞,顾左右而言他,没有一点江洋大盗敢作敢当的气概。
  
  湛江市麻章区这位林区长,偷偷地就将自己一家人赴港购物观光的近五万元费用给报销了,这跟从别人的钱包里偷出一沓钱来据为己有,没有什么不同。所不同者,仅仅是偷钱之前编了个“商谈投资业务”的理由,偷钱之后又作为区招商局相关费用作了冲销。如果有个表面上说得过去的理由就不算偷的话,那盗窃者偷完东西之后给被盗窃者开张发票,偷走的财物是不是就归盗窃者所有了呢?显然这很荒唐。
  
  可惜的是,一旦盗窃者有了官员的身份,盗窃也就不叫盗窃,而是叫贪污了。一旦成了贪污,不仅量刑标准有了变化,连对待的方式也有了变化。更关键的问题是,有时候,一些行为还会不被认定为贪污,比如这位林区长。按照贪污的量刑标准,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刑期就有可能在一年以上,但是,林区长受到的却仅仅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也只是调离了工作岗位。也就是说,林区长的行为根本就没被认定为贪污。
  
  用某种名义从公家的账户上拿来近五万元,放进自己的腰包,竟然不算贪污,竟然只是警告调离处理,这哪里是在惩罚,分明是在保护嘛!看来林区长的面子还是很大的,在官场的人缘还是很好的,而且,平时大概没少“投桃”,否则关键时刻也不会有人如此“报李”。过上一两年,说不定林区长又会悄悄地复出了,到时候是不是变本加厉地贪污,不好臆测,但有如此劣迹的官员竟然能够继续留在公务员的队伍里,实在让人匪夷所思——到底是谁这么舍不得他们呢?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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