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18日消息(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程玲玲)在担任海南高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陈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701.5万元。今天,海南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陈波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任海南高速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10年7月任海南高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2月被逮捕,捕前任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陈波在担任海南高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转让股权、承建工程项目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黄某忠、户某伟、邝某锋等人贿赂共计现金699.5万元和购物卡2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陈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波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悔罪表现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 陈波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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