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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去魅仅仅是开始
“非法集资”去魅仅仅是开始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徐立凡 时间:2014-02-18 08:59

  为“民间非法集资”去魅,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行为具有天然合法性,政府可以撒手不管。过去温州“抬会”形式的民间借贷造成的社会悲剧,仍然需要防范。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拟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需向管理部门报备。这实际上是对“民间非法集资”作了部分正名。

  从一定意义上说,温州为“民间非法集资”去魅,是急于修复屡遭破坏的金融环境的需要。但是,这一点也不会削弱新政的标志性意义。承认民间融资应有的合法性,是对经济发展历史的又一次认可。从历史上看,温州乃至全国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大程度是民间借贷繁荣推动的结果。时至今日,超过半数的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依然来自民间资本。民间资本流通的顺畅度,决定着民营经济的繁荣度。

  诚然,民间资金的极端趋利性和容易产生的羊群效应,也会带来不小的金融风险。但是,民间借贷行为因为受到熟人社会、传统文化的软束缚,不必然导致系统性风险。相反,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区域性金融风险而对民间资本采取“堵”的策略,因为过多关闭了民间资本的投融资渠道,反而会催生更不理智的投资行为,造成更大面积的风险。此前全国为之侧目的“温州炒房团”现象、全民高利贷现象,已给出了足够多的教训。用行政式手段压抑市场真实需求,是拿局部性风险、临时性风险与全局性风险、长期性风险作不恰当交换。温州金融新政,是该早些到来的纠偏。

  从更宏观层面看,为“民间非法集资”去魅,也是对当下金融垄断格局的必要解构。在金融体系还没有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让银行做资金的全权分配者,并不能降低资金错配程度,反而会累积资金错配度并催生出银行表外业务的繁荣。去年以来的阶段性“钱荒”,以及最新数据中银行放贷规模猛增而存款减少的背离,刨除外部因素,折射出来的都是资金错配程度较大和使用效率低下。从监管的角度讲,这是更直接和危险的金融炸弹。市场能决定的交给市场,才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触动金融垄断的神经。

  当然,为“民间非法集资”去魅,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行为具有天然合法性,政府可以撒手不管。过去温州“抬会”形式的民间借贷造成的社会悲剧,仍然需要防范。此次公布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防范潜在风险的主旨明确,即是为必要监管预留了通道。

  更清醒地看,即使“民间非法集资”得以去魅,在法理层面和政府监管惯性等方面,仍然荆棘密布,并可能影响其效应的发挥。比如,新的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否与上位法有冲突之处?条例是否会因经济形势变化被行政意志随意解读?如何处置条例生效之前的所谓非法集资行为?

  围绕民间借贷合法化,仍有许多待解难题。仅在温州设一个试验特区,不可能给出所有答案。就此而言,温州为“民间非法集资”去魅,仅仅是起点,还远不是最终答案。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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