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2日消息(记者 谢舒)今年海口市“两会”期间,人大代表贾雯等14人联名建议修改完善《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该建议被列为本次人大会议唯一的议案。
建议人贾雯认为,《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对民办学校的准入门槛设置过低。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校舍面积,小学生均4平方米以上,初级中学生均5平方米以上,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均6平方米以上。幼儿园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一定面积的学生户外活动场所”。她说,这样规定的校园过于狭窄,不利于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和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贾雯表示,民办学校的设置应按教育部颁布的标准:“执行同类行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她们建议修改为“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贾雯等在调研中发现,民办学校教师虽与公办学校教师共同肩负培养国家人才的重要使命,但享受的却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待遇,养老保险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很大差距。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时,公办学校教师执行的是事业单位标准,而民办学校教师执行的却是企业标准,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高。在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产生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仅相当于公办学校教师的不到50%。因此,不少民办学校教师缺乏职业安全感和归宿感,教师队伍流动性较大,制约了优秀人才的引进,影响民办教育质量的提高。她建议修改《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可按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对于民办学校的违法办学行为,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第二十三条虽对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做了规定,但对举办者违规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违规行为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罚。第三十四条对民办学校不按规定预留专项风险资金的行为只责令限期改正。由于教育的特殊性,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她建议设定罚款等财产罚,尤其是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
贾雯说,应该使该法规更加完善,以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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