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4日消息(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沈玉华 崔善红)临高男子王某伙同他人,一年时间内四次在海口公然抢夺他人财物,销赃后换取毒品吸食。今天,海口网记者从龙华区法院获悉,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海南临高人,现年32岁。在2013年一年间,四次伙同他人在海口公然抢夺他人财物。2013年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海南临高人,现年32岁)伙同王某波(另案处理)在海口市上灶村75号附近的小巷子内,趁被害人周某花不备,由王某波望风,王某徒手抢夺被害人周某花随身佩戴的一对黄金耳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6元)。
2013年6月13日12时许,二人在海口市龙华路海南省人民医院门诊部旁一条小巷内,趁被害人柳某怀不备,分别从柳某怀左右边,徒手抢夺其随身佩戴的一对黄金耳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3元)。2013年7月22日7时许,二人在海口市滨海幼儿园门前,趁被害人李某不备,由王某徒手抢夺李某随身佩戴在左耳上的黄金耳环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二人抢夺得手后,均将金耳环销赃换取毒品吸食。
2013年7月26日8时许,二人尾随被害人吴某群来到海口市滨海大道新港天桥处时,二人趁四下无人之际,由王某波徒手抢夺吴某群脖子上所佩戴的黄金佛牌吊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16元)后,王某假意上前与吴某群交谈拖延时间帮助王某波逃跑。后二人在海口市新庙村会和,王某波将抢夺的黄金吊坠交给王某后离开。王某行至海口市八灶北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被抢黄金佛牌吊坠已发还被害人吴某群。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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