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脚手架上清洁厂房屋顶时,吴华(化名)从高处坠地受伤。雇佣吴华的清洁公司给了3万余元医疗费后,就不愿再给钱了。随后,吴华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将清洁公司及事发厂房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17万余元。
吴华,1975年生,湖北人。因为哥哥在海口工作,吴华便也从湖北老家来到海南打工。2012年12月9日,吴华接到海口某清洁公司的电话,让他第二天一起去清洁一个厂房,并谈好了报酬。第二天,在清洁公司的安排下,吴华和另外6个工人一起到海口美兰区桂林洋开发区的一个旧厂房内做厂房清洁。在清扫厂房屋顶的时候,因为屋顶高约10米,清洁公司搬来了两个约5米高的脚手架放置在厂房内,由2名工人站在脚手架上对屋顶进行清扫。当吴华站在脚手架上施工时,其中一个脚手架滚轮的锁还没有打开,地面的工人便推着脚手架移动。最后,脚手架倒地,吴华坠地受伤。
事发后,吴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吴华的双腿及腰部等多处受伤,两条腿都打上了钢板,共住院44天,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其中,清洁公司出了3万元,另外的2万多元由吴华及家人垫付。
清洁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时,登记了清洁服务、外墙清洗、补漏等业务。事发时,该公司承揽的是海口一家制造公司的厂房清洁工作。吴华受伤后,两家公司就赔偿问题与吴华进行协商,但因分歧太大,协商未果。
为了得到赔偿,吴华通过法律援助,将清洁公司、制造公司一起起诉到海口美兰法院。经一审,海口美兰法院认为吴华在5米高脚手架上作业,没有戴安全帽、系安全绳,采取安全措施,承担20%的责任,清洁公司承担80%的责任,制造公司没有责任。该院作出判决,清洁公司赔偿吴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吴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吴华受清洁公司的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吴华在为清洁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清洁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吴华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吴华作为成年人,在脚手架上从事清洁工作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且在脚手架移动时应预见到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其却未离开脚手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自身损害存在过错,其本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院同意一审认定的清洁公司承担80%的责任,吴华承担20%的次要责任的判决。
至于制造公司,海口中院认为,厂房清洁是否需另外办理特种作业许可证,目前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吴华清洗厂房不属于高空悬挂作业,制造公司在将厂房交给有清洁服务、外墙清洗资质的涉案清洁公司,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在赔偿数额方面,海口中院增加了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终审判决清洁公司在已经支付的3万余元医疗费外,还需向吴华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贴费、营养费等共计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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