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8日消息(海口晚报记者 谈星余)保亭一名村委会主任在担任扶贫互助社理事长时,将2.8万元扶贫资金用在自家生活开销。记者27日获悉,保亭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保亭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5月,保亭财政局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5万元拨付到六弓乡大妹村扶贫互助社,用于扶持该村入社农户开展农业生产增收项目。2010年9月,该社法定代表人胡某和互助社出纳、会计,从互助社账户中取款12万元,后发放给石某等47户互助社社员共9.8万元。胡某并未及时把余款2.2万元存回,而是用于他本人和家人治病。从2011年开始,未经互助社理事会成员同意,胡某又私下取款6000元,用于生活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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