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我省发布《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提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自3月1日起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医疗机构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据了解,近年来,省内医疗机构对于需要急救的患者都是先行接受、施救,但是这部分人员的治疗费用,也实实在在地成为医院的负担。海南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处一份统计显示,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急救欠费总和达近2000万元。“其中省内三甲医院欠费最多,有的医院一年半欠费达到了160多万元,甚至影响到了医院的正常运行。”该负责人说。
对此,《细则》明确提出,自今年3月1日起,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各市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患者身份。
由各市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民政、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专题会议,对医疗机构所报资料进行联合会审。经查验对符合条件无异议者,在联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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