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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应被界定为证券
信托产品应被界定为证券
来源: 环球时报 作者:朱伟一 时间:2014-02-28 14:41

  “据说‘女朋友’就是‘情人’的学名,说起来庄严些,正像玫瑰花在生物学上叫‘蔷薇科木本复叶植物’或者休妻的法律术语是‘协议离婚’”。《围城》中的这段话也适用于信托产品。信托产品号称中国金融创新,但却酷似美国的投资合同。

  美国法院认定,投资合同有四大特点:投资者将自己的钱投资于一个共同业务,期待互利,并完全借助他人努力。而我国信托产品之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银监会规定,是由两个以上的受益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其集中管理,以获得利润,获利方式是借助信托公司的管理。

  中美两国远隔千山万水,投资合同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却如此相像,正因为资本市场是相通的,人性是相通的。投资合同可以用一本书的名字来概括——《别人的钱,银行家如何用》,这本书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的扛鼎之作,奠定了《1933年证券法》的理论基础,而这个书名也揭示了资本市场的本质:银行家们以投资合同之名用别人的钱投资冒险,而风险则由投资人承担,所以银行家必须披露相关情况。

  按照美国证券法,投资合同是一种证券。证券法的核心就是披露。而对银行家和金融机构来说,就是要想方设法地不披露或少披露。通常来说,证券法的监管要求严于有关对银行存贷业务的监管要求。因此,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时,便闪身银监会之后,不愿接受证监会的监管,不愿承认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为证券,银监会也欣然从命。

  监管机构有双重性,既是行业的婆婆,又是行业的老娘舅,而且经常是老娘舅的一面多于恶婆婆的一面。最近,银监会又给信托产品冠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之名,将其牢牢固化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这就割裂了资本市场的监管:债务变为证券后游离表外,但银监会坚持称其为非标准化债权,不容证监会监管,这不利于遏制“影子银行”的野蛮增长,也不利于投资者主张权利。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妾指“旧时男子在妻子以外的女子”。虽然“妾”在中国有其他各种称谓,如小老婆、偏房、外室、外二奶、姨太太、如夫人,但妾就是妾。沉鱼落雁是妾,荣华富贵是妾,三千宠爱在一身也还是妾。同样,证券就是证券,指鹿为马只能是掩耳盗铃。因此,在信托产品问题上,切不可再自欺欺人;在“影子银行”和资本市场问题上,更不能再自欺欺人。▲(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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