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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儿童罪”,这个可以有
“奸淫儿童罪”,这个可以有
来源: 新京报 作者:邓子庆 时间:2014-03-07 09:08

  全国人大代表、妇联副主席赵东花日前建议,提高虐待罪法定量刑的最高刑期。同时应将奸淫幼女罪改为奸淫儿童罪,将男童性侵害案件囊括在内,从重处罚。(3月5日《新快报》)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针对儿童的“无差别、无歧视保护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只要是同法定年龄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性(或男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法定强奸。而在中国,且不说与未成年女性和男性发生性关系结果有着天壤之别,单是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又根据具体情形分为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

  尽管嫖宿幼女罪在现实操作中最终过渡为强奸罪的曙光已迎来,但关于强奸罪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奸淫幼女罪着实还有修改必要。正如赵东花代表所言,该罪名仅限于女童,未包括男童,使得奸淫男童的行为只能依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量刑偏低。个中包含的思想观念壁垒,该去掉了。

  2006年中国妇联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起的一次调查显示,男童和女童遭受性骚扰的比例正在上升且非常接近。基于此,不管是从国际惯例还是中国实情来看,将奸淫幼女罪改为奸淫儿童罪,让男童和女性的相关权利受到同等法律保护,都显得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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