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记者获悉,海南省卫生厅印发《海南省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要求5月1日起施行此细则。《细则》要求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信息档案资料保存50年。
《细则》明确指出,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需以医疗为目的,应遵循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细则》要求,凡提供孕期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医师应进行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有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发现胎儿发育异常或有可疑畸形等情形时,应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应书面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提供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信息。
经产前诊断,如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或有严重缺陷的,经治医师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依照《细则》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在实施产前诊断技术中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医学伦理委员会须提供相关书面意见供患者参考。
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同时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技术规范,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信息档案资料保存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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